罪犯陆青减刑一案

罪犯陆青,男,1992年12月27日出生,汉族,高中肄业文化,湖南省新化县人。现在长沙监狱服刑。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(2009)娄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,以故意杀人...

日期: 2024-05-29 08:56

  罪犯陆青,男,1992年12月27日出生,汉族,高中肄业文化,湖南省新化县人。现在长沙监狱服刑。

 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(2009)娄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,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陆青有期徒刑十五年,刑期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。因罪犯陆青不服,提起上诉,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以(2010)湘高法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2010年3月26日交付刑罚执行,2011年5月20日入长沙监狱服刑。

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2012年9月26日减刑一年二个月,2014年6月23日减刑一年七个月,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6日止。

  该犯能认罪悔罪,服从管教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劳动改造中,能服从安排,积极肯干。现从事插件劳作,能遵守劳动纪律,坚守劳动岗位,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。改造期间奖惩情况如下: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0分,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分,现有累计考核分124.3分。上述事实,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、罪犯奖惩审批表、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。

  综上所述,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陆青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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